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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孩子学校受伤,谁之过?
像我这样的70后从小长到大可以说就是被打出来的。家里长辈推崇的是“棍棒底下出孝子”学校老师也是信奉“严师出高徒”怎么个“严”法儿呢教鞭棍打板子。上课不听讲、说小话、不做作业或者跟同学打架都免不了一顿板子调皮的我们也经常恶作剧偷偷溜进办公室把老师的教鞭棍给扔了。
这就是我们那个时代,没人觉得这有什么不妥,也没人觉得这样违法,更没听说老师因此被罚的。可到了现在,时不时有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的事件被报道,尤其是去年的某颜色幼儿园事件,虽然始终迷雾重重,但引发的争议却是前所未有的激烈。
除了一些本身坏心眼的人,我想更多的争议,应该来自于老师和家长不同的教育理念。
而这类报道频出的原因,我想主要有四点:一是现在信息传播快、传播途径广;二是人们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三是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生活水平也提高了,父母爱孩子心切;四是孩子们的眼界也开阔了不少,对社会的认识大大提前。
言归正传,我们就来看看关于孩子在学校受伤,相关责任的承担情况。这个问题应该也是不少做父母的人,很关心的现实。比如说,前不久我家邻居的这么一场纠纷。
邻居家的孩子叫小五今年5岁在一所外国语学校上学。前两天一个课间时间老师在教室门口接电话顾不到小五自已爬上桌子玩儿结果摔下来受了伤不仅掉了颗牙还磕破了嘴缝了五针花了5000多块钱。
五岁的小朋友,在学校自已爬桌子玩儿,受了伤,究竟应该由谁负责呢?
要弄清楚这一点,对于小朋友的特定法律身份,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
## 法律知识
###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人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
我们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特别照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我们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根据这一点,法律把我们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我们所说的18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含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有限制,他做的事情和年龄、智力相适应,才在法律上生效。如果不适应,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 不满8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做事,个人行为一般无效。
举个例子一个9岁的小朋友自己悄悄拿零花钱买了台iPhone回家后被父母发现。随后父母去找卖家退货退钱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卖家应该退还。
因为9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好几千买手机的行为和他的年龄、智力显然不相符并且他是没有经过父母同意悄悄买的显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卖家只能认。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总强调商家不要把贵重物品卖给未成年人。
再比如说,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某某小学生给主播打赏了几万块,然后被父母痛揍、并且把钱要回来的新闻,也是同样的道理。
事实上,以前我们熟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点**是10周岁由《民法通则》规定。**而《民法总则》出台后这个分界点降低为8周岁**。
这其实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毕竟,网络时代信息社会,孩子对社会的认知远远超过我们那会儿。早熟是把双刃剑,法律也会及时调整、不断发展,争取给孩子们最大程度的保护。
### 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
一字之差,差万里。代理和代表在法律上的意思相距甚远,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 法定代理人,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指的就是孩子的父母。
* 法定代表人,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更换。
## 情景分析
现在我们再来看小五的问题。首先从法律上来说5岁的小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规,你可以记下来。**《侵权责任法》的第38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校方)学习、生活期间,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校方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校方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就不必承担责任了。
这里实际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发生事故,先推定学校要承担责任,然后,学校进行举证反驳。如果学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校方才能免责。
结合这一点,我们知道,学校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职责,也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不然就要承担责任。
然而,那么大点儿的孩子在外上学,一旦超出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即使是受了伤,也说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因此,让这样的孩子或者孩子的监护人来证明学校没过错,几乎不太可能。
所以,外国语学校应该为小五受伤负责,并进行赔偿。
了解了5岁孩子的情况我们再换一个场景来分析。
**如果小五今年已经12岁了这事儿又该怎么看呢**
显然如果小五是12岁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对应的也有一条重要法规。**《侵权责任法》的第39条规定**,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校方)学习、生活期间,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而校方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方应该承担责任。
两条规定的差别显而易见。38条首先推定校方要负责除非校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错。而39条则规定校方有过错的话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学校已经给学生讲过安全问题尽到了管理职责学生受伤后学校是不用担责的。
所以如果是12岁的小五在课间爬桌子摔伤原则上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不能爬桌子上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除非小五父母能证明学校有疏忽过错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
## 思维法宝
孩子问题永远是家长、社会关心的大话题。这里我也总结了一些,孩子在学校容易受到的伤害类型。希望你认真看完,在心里有个印象,把它作为教育孩子、提醒自己的一些警告。
1.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安全,或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伤害;
2. 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其他物品不合格,造成伤害;
3. 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做出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造成伤害;
4. 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时,受到伤害;
5. 学生在做实验或劳动时,受到伤害;
6. 学生参加对抗性或其他有风险的体育或竞赛活动时,受到伤害;
7.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时,受到伤害;
8. 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伤害。
当然,除了这八大原因,还有可能是孩子自身问题受了伤,那主要就是我们教育的责任了。
那么,一旦发生这些情况,我们做家长的就应该明白下面这些道理。
首先,要判断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根据前面讲到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和大小问题。
如果伤害来自于同学之间,还要考虑伤害是由哪一方造成的,双方的责任分别有多大,然后再看学校的责任,综合判断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
如果伤害来自于在校内的外来人员,那么责任主要有外来人员承担,然后再看学校的过错程度,由学校来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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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可怜天下父母心,我也有孩子,自然也能理解大多数家长对孩子的宠爱和担忧。但是,从法律角度,我必须得说的是,我们做家长的也应该**理性看待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的问题**。恶意的伤害谁都不能忍,但是意外事故,我们就要对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了解。
比如说,自家孩子动手打了其他同学,就不应该再一昧护短,而是应该在学校的主持下,积极道歉和赔偿,这也是对孩子的言传身教。
另外,我个人认为,做家长的也应该适当容忍老师的批评教育。一昧的赞美和肯定,也不会是好的教育。毕竟,犯错也是人生的常态,没人纠正,任其发展下去,才真的可怕。
我们希望老师能够用心教孩子,那么对教育手段也应该有一定容忍度,只要不是恶意的、过分的惩罚,其实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开头提到的那类恶意虐待事件,是绝对不能原谅的,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其实,我一直都呼吁,增设“虐待未成年人罪”,但凡是教育机构中有教育职责的人,如果有恶意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的内容主要就是这些。我想,对于孩子问题,你应该会有比较深的体会。在你小时候,有发生过类似的学校事故吗?又是怎样解决的呢?或者,你家孩子有过类似经历吗?做家长的你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发给你的家人、朋友或朋友圈。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未来,多一份了解,多一份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