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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遗产继承的爱恨情仇
生老病死是我们人生中的大事,学习法律也不可避免这些。虽然我们都不大乐意谈“死亡”,但遗产问题,确实是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正好前几天有个朋友来咨询,借着这个案子,我也来说说遗产问题。
咨询的朋友我们都叫她张大姐。张大姐和张二是亲姐弟关系两人的母亲在2013年已经去世父亲也在去年也就是2017年去世了。他们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拆迁房就在北京昌平区拆迁款估计能有1000多万。
不幸的是,弟弟张二今年因为癌症也不在了,而张二目前的唯一继承人是他儿子,张小二。现在,张大姐和张小二,正因为这套拆迁房而争执不下。为什么呢?这就必须提到张大姐的父亲,也就是张小二的爷爷留下的一份遗嘱了。
张大姐的父亲住院期间,留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子,也就是张二来继承。现在张二因病去世,张小二自然觉得这些财产,包括房子,就应该是自己的了。
但是张大姐显然不同意,她觉得遗嘱是有问题的。因为遗嘱是在她父亲重病期间立下的,并且是由其他人打印出来,她父亲只是最后签了字。虽然那个人以证明人的身份,在遗嘱上也签了字。但是毕竟只有这么一个人在场,张大姐还是很怀疑遗嘱是否有效。
这事究竟该怎么看呢?其实,这里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 张小二究竟有没有权利,继承他爷爷奶奶的全部财产?
2. 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3. 遗产最后究竟应该怎么分?
同样的,我们要先了解一下,遗产继承相关的几个法律概念。
## 法律知识
### 继承
我们首先来看“**继承**”这个概念。某人死亡后,把自己的财产、债务、可以世袭的官位等转移给别人,就叫做继承。在继承中,死亡的这个人叫做被继承人,被转移的东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遗产,而继承遗产的也就是继承人。继承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继承一定是从被继承人的死亡开始的,活人自然不存在继承问题,更不存在履行问题。继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死后,遗产由法定的继承人来继承。
### 转继承
第二个概念我们来看“**转继承**”。如果某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继承人还没实际拿到遗产就去世了,那么这个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代其拿到这笔遗产,这也就是转继承。已死继承人的继承人,其实就是转继承人。
整理来看,其实就是**被继承人**死亡,遗产留给**继承人**,但在实际收到遗产前,继承人也死了,就由**转继承人**实际上继承这笔遗产。
### 遗嘱
第三个,我们来了解一下“**遗嘱**”。遗嘱是指,某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法定方式对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死亡后的归属安排。 立下遗嘱的这个人,一般叫做遗嘱人。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开始生效。
遗嘱人可以用遗嘱的形式,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某一个法定继承人来全部继承,也可以把财产安排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则上,只要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都可以生效,也就是遗嘱人可以把财产给任何人。**
另外,遗嘱常见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这三种。
*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然后由其中一个见证人来代写,同样要注明年、月、日,最后还要有代写人、其他见证人、还有遗嘱人的签名。在这里,见证人和继承人不能有利害关系,比如说,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的妻子、儿女等。
* **公证遗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然后由公证人员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最后确认有效后,公证人员会给出一份《遗嘱公证书》。一旦立下公证遗嘱,变更、撤销也要到公证机关来处理。
要注意的是,同一个继承,如果有多个内容矛盾的遗嘱同时存在,不管你是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哪种,都首先以公证遗嘱为准。
### 法定继承顺序
第四个知识,我们来看法律上遗产继承的顺序,也就是法定遗产继承人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十条,主要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 **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人选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选,再由第二顺序替补来继承。
另外,不管你婚生还是非婚生,也不管是血缘关系还是收养关系,或是再婚家庭的扶养关系,在法律面前,一律属于平等地位。具体来说:
* 《继承法》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继承法》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继承法》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情景分析
现在我们再来看张大姐的继承问题,你的思路应该清晰了不少。
首先,张小二有没有权利,继承他爷爷奶奶的全部财产呢?
答案应该是没有。张小二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他的父亲张二有权继承遗产,注意这里,我没有说“**张二有权继承全部遗产**”,因为还要看遗嘱是否有效,而遗嘱问题待会儿我会解释。
继续往后分析,张二还没实际继承,就生病去世了。这时候的张小二,作为张二的法定继承人,是可以代他父亲张二实际接受遗产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转继承。
转继承跟继承是不同的,所以张小二并没有直接继承他爷爷奶奶财产的权利,他继承的本质还是属于他父亲张二的财产。
**第二个问题,可能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前面说了,遗嘱生效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内容要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个案子的遗嘱,是在老人病重期间立下的,确实不能保证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另外,这份遗嘱既不能算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条件。而且,遗嘱不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打印的,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删改、编造的情况,所以遗嘱显然是无效的,不受法律认定。自然,张二也就无权继承全部遗产,张小二这个转继承人,更是没有资格。
**那么第三个问题,遗产怎么分,答案就比较明了了。**
既然遗嘱无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问题。法定继承的顺序,前面我已经讲过了,在这个案子中,张大姐和张二显然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二的两个继承人。同时,法定继承遵循的是“**男女平等、遗产均分**”的原则。
所以假定本案中遗产最终被确认为1000万简单来说就应该是张大姐和张二各得500万。然而张二没有实际继承就去世了张小二这个转继承人就应该获得张二的这笔500万。
你看,了解了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遗产问题其实也很容易弄明白。
不过呢,我还是要再补充几句。事实上,我们退一步来说,即使遗嘱本身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也是张小二爷爷的真实意愿,**遗嘱本身还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呢?
**因为张小二爷爷并没有权利处置整套房子**。
细心的同学应该注意到了开头我专门强调的两个时间。张小二的奶奶2013年去世爷爷则是2017年去世。事实上在奶奶去世时就已经有了法定继承的开始。
当时的财产比如说1000万的房子本身是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该有一半属于爷爷而剩下的也就是属于奶奶的另一半才是遗产应该由爷爷、张大姐和张二平分每人各得六分之一。
所以说,奶奶去世后,房子其实是张小二爷爷、张大姐、张二的共有物,并不是爷爷的个人财产,只不过他占有的份额最大而已。因而,他没有权利立遗嘱处置他人财产。
## 思维法宝
现实生活中,我见过不少因为争遗产而打官司的例子,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遗产价值高,利益面前总会有人眼红,当利益超过亲情的维系范围时,纠纷自然出现。另一方面,主要就是遗嘱问题了,经常出现多份遗嘱,或是单方提供遗嘱、但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的情况。
人死了钱没花了,让人可惜;人死了也不得安宁,就让人叹息了。我们不能控制人心,也阻挡不了贪婪,但是减少可能的隐患,还是有必要的。遗产问题,最重要的还是提前、合法的财产安排。
那么,怎么立遗嘱才有效呢?这里,我也总结了一下。
条件允许时,**尽量选择公证遗嘱**。提前到公证处把遗嘱给固定下来,这样,除了本人外,其他人都不能修改或者撤销,自然就能避免不少的纷争,而继承人也无话可说。
如果没有办理公证的条件,那就优先选择**自书遗嘱**。自己亲自手写并签名,还可以手写多份,分别交给子女,也是有效的方案。
如果前两种都不能进行,就选择**代书遗嘱**。一定要找两个以上见证人,注意不要有利害关系;同时,最好能有录音录像,证明遗嘱人意志清醒,内容是真实意愿。这样也可以让人信服,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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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虽说我讲的是法律,但是形形色色的案例和故事,其实都是人生,你的体会一定不只有法律。法律本质是我们生活的底线,而不是最高标准。就拿遗产继承来说,如果子女多一些孝顺和关爱,老人少一些重男轻女和偏爱,遗产问题,大可不必这么尖锐。
很多事情,放在明面上,或许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这也是法律公开透明的意义。
我就曾遇到过这么一个遗产纠纷,原因是出现了多份自书遗嘱。情节有些荒诞,一位老人年纪大了,由多个子女按月轮流照顾。而老人每到一家,就会出一份“私人订制”的遗嘱,约定所有遗产都给这家的子女。老人或许也是有苦衷的,但是在他百年后,势必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遗产争夺大战了。
这种事情你怎么看呢?你也陷入过或者见过别人家的遗产纠纷吗?最后又是怎样的结局收尾呢?欢迎你留言和我交流,也可以留下你的思考或者疑问。也欢迎你点击右下角的“请朋友读”,把文章分享给你**最亲近的人**和朋友圈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