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tbook/白话法律42讲/docs/67842.md
2022-09-03 22:05: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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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编造流言蹭热度?看守所里降温度!
最近我把手机上的很多新闻App都卸载了。为啥呢因为这些软件里的各种自媒体每天都要向我推送大量、既不喜欢也不需要的内容严重妨碍我的阅读。今天说什么“西瓜注糖了不能吃”明天又是“鸡蛋和牛奶共饮会中毒”诸如此类乱七八糟的看着就烦。
大概你会和我有相同的声音:我只想看点儿新闻呀,这都什么玩意儿啊?找一个纯粹点的新闻客户端怎么就这么难啊!
没办法,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流量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商家打广告都是用奇葩内容来吸引眼球、增加热度,管也管不了,只能我们自己修炼出“火眼金睛”。
但是如果有人发的内容是假的,还严重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这个人还能继续嚣张吗?
比如,这个曾在新闻上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件。出于习惯,我还是用化名,小赵来指代主人公。
在这个人人皆是自媒体的时代,小赵也不甘落后,拥有微信公众号“你不知道的创业故事”,主要介绍一些知名企业的发展故事。因为内容没啥亮点,公众号本身的粉丝数和阅读量都也不算高。
为了制造所谓“爆款”小赵跟人学了一招从网上找了大量涉及“xx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然后拼凑编造。最终一篇名为《**XX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自来水造假?!**》的文章在其公众号上诞生了。
小赵如愿以偿文章点击过十万并在微信上迅速转发起来。公众号总算是有了爆款但是对该公司来说完全是个灾难。虚假信息带来的恐慌直接导致了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经查实公司总共损失多达93.7万余元!
接近百万元的损失,不能说是小打小闹了。相信你也好奇:
* 小赵会因此受到惩罚吗?会是怎样的惩罚呢?
* 诸如此类的行为,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你可以自己先想想看。当然,在进入分析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法律概念: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 法律知识
我们知道,平常如果我编瞎话去骂某个人,那叫做败坏了别人的名声。同样的,如果编瞎话骂的是别人的生意,自然也是败坏了生意上的名声。
事实上,法律上有专门的几个名词,用来定义这样的行为,我们逐个来看。
第一个概念叫做**商业信誉**,比较好理解,是指企业**在商业上获得的正面的社会评价**,说白了也就是**商家的名声**,主要包括其经济能力、信用等方面。我们日常所说的口碑、招牌等就是商业信誉。
如果说我们向工商部门虚假投诉说吃了某家火锅导致住院、或是在社交平台恶意造谣某家美容院服务差的,损害的都是其商业信誉。
另一个概念叫做**商品声誉**,区分开刚刚讲到的商业信誉,类比可知,是指**商品获得的的优良的社会评价**,也就是**商品的名声**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品质等方面。我们说保时捷xx型跑车性能优异、HHKB键盘是退烧神器这些说的都是商品声誉。
如果恶意捏造并散布流言,以破坏某企业或商品的名声,便属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为商品与商业本身紧密联系,二者通常也是“同病相怜”,一个行为很可能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都构成损害。
不要小看这个罪名。如果损害了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很严重或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情景分析
现在来看新闻中的小赵,自然应受到惩罚。他利用公众号的便利,故意捏造了“某某山泉破产”的假新闻,污蔑其产品作假,并且大范围地传播了出去,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声。同时,公司损失近百万,属于重大损失。
小赵已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事实上小赵确实因为这个罪名被判了六个月的大牢还被罚了5000元。
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我们需要注意这么几点:
1. 主观上是故意的、甚至是恶意的;
2. 这一犯罪的主体为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某个单位还是仅作为个人,只要犯了这个罪,都会被惩罚。
3. 行为上确实捏造并散布了虚假的信息,损害了别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 客观上有“严重情节”或带来了“重大损失”。
**判断时,以上四点缺一不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点中,“**严重情节**”是指在这一过程中手段特别恶劣,比如故意捏造事实,多次在网上散布谣言的行为,再比如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砸毁商家商品的行为。关于这一点,主要还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查证的事实来综合认定。
而“**重大损失**”的定义就比较广泛了可能是直接的营业损失也可能是信用受损而导致的一系列潜在损失如产品积压、订单受损等。通常造成的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便属于重大损失。
小赵当初想得其实很简单,就是制造点爆炸性新闻,吸引流量。但实际上,**传播越广,关注的人越多,他的罪行就会越严重**。
其实职场上很常见的还有这么一种情况。
比如说刚跳槽离职的员工小吴,因为离职手续办理不顺利,对公司严重不满,就在微博上指名道姓地开骂,要么发些侮辱谩骂的话来泄愤,要么捏造些“莫须有”的过错来污蔑。
然而,这种看似常见的小事,可能也会构成犯罪。
如果浏览、转发数比较少,也就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传播量较小,还没太大的影响。即使收到公司的警告或律师函,只要及时删帖,公司也不会过多追究。
可如果一旦“火”了对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公司是一定会说“stop”并且要求赔偿的到时候的和警告和律师函就不是删帖能搞定的了。当然是否要追究小吴的刑事问题就要看取证情况了。
不管怎么说,做了这种事的小吴,都得不偿失。
## 思维“法”宝
最后,我们把今天的内容来总结一下。
我们知道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两个词,分别是指商家和商品的名声。而相关的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有相应的判定依据:
1. 主观上是故意的
2. 适用对象不论单位还是个人;
3. 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4. 客观上有“严重情节”或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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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网络必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我们同样也要遵纪守法,不能随便编造谣言,不要轻易打开潘多拉的魔盒。
当然,如果是公司严重侵害了你的利益,也别打碎牙往肚里吞。反抗是必须反抗的,但千万记住“理性”二字,可以先找公司协商,也可以直接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切不可一时“网络冲动”,虽然制造了大新闻,却也让自已出了大事,进了“牢房”。
关于今天的内容就说到这,我有一个小作业要留给你。还记得前不久很火的“葛优躺”事件吗,最终葛优是以什么名义来维权的呢?如果是我们个人的名声受到了损害,我们又该怎么办呢?请积极留言说出你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