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tbook/白话法律42讲/docs/64970.md
2022-09-03 22:05: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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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保密还是“卖身”,霸王条款怎么看?
每年的“3·15”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应该就是“霸王”当然不是洗发水的那个而是霸王协议或霸王条款。其中最经典的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更是让我们多少人曾捶胸顿足恨不得砸了店家的招牌。
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但凡存在**格式合同**,合同里基本都会有“霸王”的影子。在这里我解释一下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事先拟定好条款的合同,另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类似我们注册某些软件账号时,遇到协议说明的“是否同意”选项,想要使用只能“同意”。
可是你见过去公司上班,也要被“霸王”的吗?
别说,还真有,我们一起来看看程序员小郑最近遇到的烦恼。
小郑前不久刚换了新的工作,公司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挺不错,所以人倒也挺开心。唯一不足的是,入职时签了一大堆的合同协议,其中,保密相关的事宜让小郑犯了愁:
虽说和公司签了保密相关的协议,可公司并不给任何费用作为补偿,几个协议都还要求永久有效。这样的永久真的合法吗?那要是以后换了工作,继续用现在公司写的代码,会承担责任吗?这种情况下,公司能拿这些协议来追责吗?
经过进一步了解,我发现,小郑目前的公司签合同很是严格,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整整三样。其中劳动合同签了三年,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都规定了永久期限。同时,后面两项协议都明确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小郑要无条件遵守。
且不提无条件遵守一事,单是看着协议上大大的“**永久**”两字,小郑心想,这是把自己给“卖”了吧?
看到这儿,我想你的疑惑也来了:
*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能约定**永久期限**吗?
* 签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那这俩协议还有约束力吗?
* 当然,还有我们小郑最直接的疑惑,如果离职后使用在以前单位写的代码,到底算不算违法呢?
同样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弄清楚这些协议究竟是什么。
## 法律知识
**不管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都涉及到了商业秘密,也就是俗称的“商业机密”**。商业秘密首先是秘密,秘密自然不能在社会上公开,不能被公众知晓,更重要的是,它能给公司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所以公司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两种,技术信息包括源代码、设计图纸、生产配方、关键数据等等,经营信息则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管理方法、货源信息等。
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通常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保密条款,或者是和员工另签一份保密协议。但是即使公司没有采取这些举措,员工也不能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为,**保密义务对于员工来说是法定的义务。**
如果泄漏了商业秘密,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需要给公司赔偿。性质再严重点的,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说完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我们再来看看不那么熟悉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其实是用人单位(通常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与部分员工**针对离职后的新工作所做的限制,**通常**包括新工作的范围、地域还有期限**等内容,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这部分员工通常知晓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三种人:
* 对本单位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 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
* 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
竞业限制通常限定,这些人在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去竞争对手家工作,比如那些生产同类产品的,经营同类业务的,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也不能自己成为原单位的竞争对手,独自去生产同类产品或是经营同类业务。
可想而知,可口可乐家的核心研发人员基本上是不能立刻跳槽到百事了,阿里的首席工程师也难以直接跳槽到腾讯去做骨干了。
需要知道的是,**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使协议中约定了再长的时间,超过两年的部分都是无效的。
另外,员工在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里的义务,单位应当给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金的数额,如果有约定好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就按约定来执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应按月给员工补偿金额一般为员工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的30%**比如说你离职前平均工资是每月8000元补偿金就是每月2400元。而这笔钱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该**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协议签订后,若单位耍赖不给钱,达到一定期限后(注:各地规定不同,多为三个月)员工也是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若员工出尔反尔不守约定,也应该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记住,在竞业限制协议一事上,**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
## 情景分析
现在再来看我们开头的故事,你的疑惑应该得到了解答。
第一个问题,**这两个协议能否限定永久期限**?答案需要我们分开来看。
遵守保密协议属于法定义务,不管在职还是离职状态,只要是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员工都有保密的义务。所以不管写的是“永远”还是“定期”,小郑都不能泄漏出去或者私自使用。
而竞业限制协议则不能约定永久,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
第二个问题,**公司不给钱的话两个协议是否有效**?同样我们要分开看。
对于保密协议来说,法律上并没规定公司必须支付所谓的保密费,只不过一些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主动提出给钱。所以,如果约定过就按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过,不给也是合法的,小郑同样得履行保密义务。
而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未来哪一天离职,小郑自然应在离职后的两年内遵守。但是公司不给补偿金并不合规定,不给钱还要求员工遵守,典型的“又想马儿肥,又想马儿不吃草”,可不就是“霸王”了吗?小郑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补偿,也可以因此请求解除限制。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离职后能不能用在老东家那儿写的代码**?显然,小郑所掌握的公司的代码,如果是属于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小郑并不能直接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被追责。
其实,我们也能看出来,公司方面确实有些问题,小郑需要及时找公司处理。但是整体上,对小郑来说,只要他道德及格,不去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是不存在所谓“卖身”问题的。
## 思维“法”宝
现在确实存在某些单位滥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现象,甚至有些公司想把一切工作都归为商业秘密,对员工要求这啊那的。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需要有一双会甄别的眼睛,来界定利益和法律,而不是听之任之。
最后,我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一个工作者必备的职业素养和义务。不管是否有明文要求,不管是否有保密费,这都是一项法定义务。
但事实上,判定员工是否构成侵权泄密,并不在于协议约定了什么,而在于**这部分内容确实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只要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人员都具有保密义务,泄漏或私自使用都是违法的。
竞业限制方面,首先看自己需不需要遵守。如果确实应该遵守,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别忘了自己的权利——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在签订协议时,重点关注的便是**补偿金的多少和支付方式**。至于约定期限,自是不能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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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知识主要就是这些了。讲到这里,相信对于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内容,你都不再陌生,也不会轻易栽跟头,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那么此前,职场上你还见过其他的奇葩协议吗?或者是签过类似的条款而被坑吗?欢迎留言与分享,学法之路有我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