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cannot select more than 25 topics Topics must start with a letter or number, can include dashes ('-') and can be up to 35 characters long.

76 lines
7.7 KiB
Markdown

This file contains ambiguous Unicode characters!

This file contains ambiguous Unicode characters that may be confused with others in your current locale. If your use case is intentional and legitimate, you can safely ignore this warning. Use the Escape button to highlight these characters.

# 16 | 今天你用“VPN”了吗
近几年频发的“网约车杀人”案件,把顺风车一次又一次地推上了风口浪尖,其评价系统更是备受争议。顺风车车主可以对乘客进行评价,并会显示在乘客的个人信息中,司机在接单前就能看到这些,进而选择乘客。
评价系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为有“颜值爆表”、“安静的美少女”这类的评价,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造成了惨剧。除了做坏事的人要担责外,剩下的究竟是技术问题、开发者问题还是公司经营的问题呢?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一个典型就是“VPN”翻墙问题。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案例一家科技公司的开发工程师小李因为公司业务要求准备在网上搭建“VPN”服务器然后卖翻墙软件和会员账号来赚钱。
不过小李隐约感觉“VPN”是灰色地带但又不太确定所以来找我咨询。
我给了小李怎样的答案呢我们先来了解“VPN”相关的知识和规定你就可以明白了。
## 法律知识
“VPN”即虚拟私人网络是一种常用的安全通信方式。使用“VPN”软件连接外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翻墙”。
过去有不少企业使用“VPN”来保护通信安全防止泄露商业秘密。后来也有不少个人使用“VPN”来连接外网、获取信息很多“VPN”软件商应运而生。
但是,要注意的是,**工信部曾明文规定如果没有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企业都不能自己建立或者租用“VPN”开展跨境的经营活动。而对于有办公需要的外资企业和跨国企业可以向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来租用“VPN”**。
另外私人“VPN”、经营“VPN”业务的公司在我国也都是不合法的。
2014年网信办的成立再次加大了监管的力度“VPN”软件也更难存活。已经有很多的个人或公司因为销售“VPN”而被判刑而且相当一部分人被指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因为这个罪名本身还有一些争议在这里我不做过多讨论你也不需要去记住它。但是**目前来看私自搭建“VPN”并且售卖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 情景分析
明白了这些我们都清楚小李自然不能接下这个任务。他应当明确拒绝并说服老板不然甚至可以考虑辞职了。因为如果公司开展售卖“VPN”的业务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1.行政处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VPN”并对外销售所有的违法收入都会被没收还要交违法收入的3到5倍作为罚款。如果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到5万元罚款为10万到100万元。情节严重的网站也会被关闭。
**2.刑事处罚**
如果“VPN”销售业务的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或是非法收入达到10万元那么相关经营者犯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开发人员小李来说如果他知道公司在做“VPN”的经营销售还帮助公司搭建了服务器就属于“知法犯法”。一旦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小李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也就是“共犯”。
如果小李只是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代码、做开发,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知情,那么小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写好的代码、开发的软件,是被公司用来合法还是非法经营,与小李本身没关系,也就不用对后续负责。
当然,这一点并不能成为逃罪的借口,需要技术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证明自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这个界定,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技术无罪,这话本身没任何问题。但要注意,这只是对技术本身的界定。就像我们说,一把刀作为工具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不管你买来是为了切菜剁肉还是打架砍人,都与生产厂商、刀具店的老板无关。但如果你明知某人要去寻仇,还送他一把刀,那就要另当别论了,你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共犯”了。
**我们要知道,《刑法》处罚的不是“物体”,而是人**。开发人员是不是有罪,要看开发者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情况分析,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技术是用来犯罪的,却依然参与开发,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除此之外,还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开发或是经营的平台被其他人用来犯罪,比如有人通过直播平台来从事色情交易、或者进行非法的买卖。这时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原则,**平台确责**。
因为技术中立原则本身有一定的容错性,总会有一些犯罪分子借机逃避惩罚,强化平台的责任就成了新的认识。比如开头说到的网约车事件,评价系统和开发人员并没有责任,但是打车平台本身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如果你经营的平台被别人利用来犯罪,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那就是及时制止并且报警,防止被害人的损失再次扩大,不然最后吃亏的一定会有你。这种事情更不能看成商机,如果平台借机向犯罪分子收封口费或是索要分成,就可能成为共犯,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 思维“法”宝
顺风车评价系统也好“VPN”技术也好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技术与法律的问题。顺风车评价系统被罪犯利用了“VPN”被非法销售其实都不是技术的错技术无罪只不过被人利用犯了罪。今后我们学习的很多技术法律知识你都能发现这一点并要能透过技术了解到背后的法律和人性。
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今天的内容:
* 技术中立原则强调的是技术本身无罪,但是开发者和使用者是否有罪,要看具体情况界定。
* 平台确责原则强调的是,平台被利用犯罪,平台经营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这一原则有明显强化趋势。
* 程序员作为公司的开发人员,如果对公司业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明知故犯,则可能会构成共犯,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2e/18/2ebb91a6cbca3e938fe56a16ff354418.jpg)
其实在实际办案中,我最心疼的就是那些大学刚毕业的程序员。相当一部分人通过网上招聘,到一家公司来做技术,对公司的业务不太了解,也没有“合法”“违法”的概念。后来工作时间长了,知道了一些内幕,但是心存侥幸,觉得大家都在做也都没事儿,于是继续给公司提供违法技术服务,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果你刚刚面临这样的处境,请记住,法律上适用“**不知者无罪**”,及时辞职并远离就是最好的保护手段。不要害怕公司的胁迫或者担心工资被扣,在保护自已的前提下,报警处理,让警察为你维护合法利益。
在广阔的计算机网络上,你的技术和思想可以创造整个世界,非常伟大也很浪漫。但是,人终究要连接现实世界,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念写代码”,更何况,网络本身也是受网络协议限制的。明确了合法的边界,才能在其中更好地进行技术创作。
**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那么,你对于正在使用的某个技术或者手段,有过深入的思考吗?是否合法又是否合理呢?欢迎留言写下你的思考,我很乐意与你讨论,也欢迎你提出自己的疑惑,我都将为你解答。